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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执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道俊与葛福、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道俊,葛福,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黄道俊,男。被执行人葛福,男。被执行人戴利,女。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黄道俊与被执行人葛福、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黄道俊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葛福、戴利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葛福、戴利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葛福、戴利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24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盛哲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