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3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吴平、李胜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平,李胜平,魏仁勇,蒋周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546号之一被执行人吴平,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李胜平,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魏仁勇,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蒋周全,男,199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岳未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平、李胜平、魏仁勇、蒋周全至今未完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9日将本案移送执行局,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吴平、李胜平、魏仁勇、蒋周全抢劫罪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紫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