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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计彬、李兴美与李波、四川省晟旻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洪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彬,李兴美,洪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计彬,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申请执行人李兴美,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洪克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计彬、李兴美与李波、四川省晟旻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洪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521民初244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洪克林未履行调解书第三项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计彬、李兴美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414.90元,本院于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洪克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尚有35414.9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1521民初2445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财审 判 员  杨宏均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许德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