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湛伟娥申请彭丰民侵权责任纠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伟娥,彭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湛伟娥,女,1968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地大梅仙镇板口村46号,证件号码430626196806145828。被执行人彭丰民,男,1965年2月5日出生,住平江县石煤矿板桥村**号,身份证号码4306261965********。湛伟娥与彭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丰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湛伟娥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丰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履行协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丰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湛伟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履行协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被执行人童松林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南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626执1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润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宁鑫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