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郭乃斌、赵佃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乃斌,赵佃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268号申请执行人郭乃斌。被执行人赵佃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乃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佃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陵民初字第1220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林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成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