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特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缪齐雯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桂英,缪齐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特81号申请人:张桂英,女,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缪齐雯,女,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代理人:缪雪明(系被申请人缪齐雯的父亲),男,195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佳木斯路***弄***号***室。申请人张桂英申请认定缪齐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桂英称,缪齐雯系XXX残疾人,生活需要照顾。现为处理缪齐雯的生活事务,故申请宣告缪齐雯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桂英担任监护人。代理人缪雪明称,申请人陈述属实,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缪齐雯,女,1980年3月1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佳木斯路XXX弄XXX号XXX室,现寄养在上海悦苗残疾人寄养园。缪齐雯��张桂英和缪雪明之女。缪齐雯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证,登记为XXX残疾二级。缪齐雯未婚未育。为处理缪齐雯的生活事务,2017年4月1日,申请人张桂英诉至本院,提出如上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缪齐雯系XXX残疾人,有残疾人证为证。故申请人张桂英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应予支持。张桂英系缪齐雯的母亲,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缪齐雯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桂英为缪齐雯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钱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怡颜丽萍附:相关��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