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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苏响水沿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响水弘圣科技有限公司、富春一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响水沿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响水弘圣科技有限公司,富春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257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响水沿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陈家港镇。被执行人响水弘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沿海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富春一,男,1965年1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江苏响水沿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响水弘圣科技有限公司、富春一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响民初字第0271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响水弘圣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江苏响水沿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偿款4545729.50元及利息;被告富春一对上述代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响水弘圣科技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进行了查封、评估,现处于公告期间。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屋已被查封,目前正在处置中,故可暂予终结执行,待房屋处置完毕后,再予以恢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卫刚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戚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