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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吕栋梁与李良机、林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栋梁,李良机,林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518号原告:吕栋梁,男,1958年7月3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汪文,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良机,男,1980年9月6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林惠兰,女,1984年9月4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受理原告吕栋梁与被告李良机、林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发现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且合同签署地约定不详。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进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轶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