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吕栋梁与李良机、林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栋梁,李良机,林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518号原告:吕栋梁,男,1958年7月3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汪文,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良机,男,1980年9月6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林惠兰,女,1984年9月4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受理原告吕栋梁与被告李良机、林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发现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且合同签署地约定不详。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进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轶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