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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2执64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凯与江西新运达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凯,江西新运达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64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黄凯,男,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江西新运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明良,系该公司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樟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江西新运达制衣有限公司应支付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合计5998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新运达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99844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肖武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