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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6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春霞与被告王云华、周永富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霞,王云华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6民初39号申请人:朱春霞,女,1959年6月26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被申请人:王云华,女,1956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朱春霞诉周永富、王云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朱春霞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云华在×××××××××××存放的播种机、五铧犁、拖车带农药罐予以查封。申请人朱春霞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春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云华所有的在×××××××××××存放的播种机、五铧犁、拖车带农药罐,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王云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振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