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3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连芳与张发展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连芳,张发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3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姜连芳,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张发展,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无业,住新疆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连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发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连芳与被执行人张发展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郑 福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董 庆 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