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岳德利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德利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219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德利,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定远县,暂住地南京市江宁区。2007年9月因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被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07年11月因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被罚款人民币二十元;2008年12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16年5月2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岳德利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7年3月3日做出(2016)苏0115刑初1143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岳德利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被告人岳德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德利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岳德利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岳德利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岳德利撤回上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刑初11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兴宇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诗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