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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防城港爵色投资有限公司与林冬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防城港爵色投资有限公司,林冬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2民初2335号原告:防城港爵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与金花茶大道交汇处中央商务区翡翠园2058号商铺。法定代表人:付勋。被告:林冬华,男,1986年8月18日生,住广西玉林市博白县。原告防城港爵色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冬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发出缴费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防城港爵色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防城港爵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 爵人民陪审员 梁 毓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覃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