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特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唐承金与彭迎春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承金,彭迎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特142号申请人:唐承金,女,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正贤,重庆市垫江县高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彭迎珍,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人唐承金与被申请人彭迎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申请人唐承金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唐承金撤回申请。审 判 员 温晏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邓 浩书 记 员 胡 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