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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温帅、杨洪英等与杨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帅,杨洪英,杨洪良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162号原告:温帅,女,1986年4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杨洪英,女,194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杨洪良,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帅、杨洪英与被告杨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帅、杨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温帅、杨洪英承担。审判员 周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林彦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