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民初3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覃某1、韦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覃某1,韦某,覃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3386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潭中东路17号。负责人:赵守华,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林,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刚,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某1。被告:韦某。被告:覃某2。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被告覃某1、韦某、覃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以现与被告达成新的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蒙鹏燕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人民陪审员 秦云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