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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新余市晏通伟业建筑有限公司、赣州市光辉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晏通伟业建筑有限公司,赣州市光辉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91执957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晏通伟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建工路1号16栋。法定代表人廖细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赣州市光辉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荆路与宝福路交界处。法定代表人:陈斌,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新余市晏通伟业建筑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光辉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本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勇军审 判 员  凌慧明审 判 员  邱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世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