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马洪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刑初378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洪保,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7]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洪保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洪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0日2时许,被告人马洪保在本市五华区红园路99街区二楼卫生间扒窃被害人陆某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马洪保被群众抓获归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马洪保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当庭提出被告人马洪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洪保自愿认罪,无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马洪保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马洪保的供述,被害人陆某的陈述,涉案物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经查证属实。被告人马洪保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无证据提交法庭。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洪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洪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洪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惠金福审 判 员 秦晓迎人民陪审员 刘见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 助理 范小坚书 记 员 童仲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