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志峰与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高志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桃园新村75号。法定代表人:汪盛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志峰,男,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上诉人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志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建平审判员 冷德华审判员 李益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思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