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0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爱芹与孙鹏、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芹,孙鹏,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003-1号原告:张爱芹被告:孙鹏。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张爱芹与被告孙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当事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单既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