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睿、简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李睿,简春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567号申请人: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住所地高县文江镇中心街209、211、213号。法定代表人:郭素华,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李睿,男,汉族,1984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被申请人:简春梅,女,汉族,1984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睿、简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申请人价值1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睿、简春梅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如被申请人李睿、简春梅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姗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 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