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4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盛银仙、杭州富康球拍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银仙,杭州富康球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4055号申请人:盛银仙,女,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杭州富康球拍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13280-4,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深里村。法定代表人:王希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银仙与被执行人杭州富康球拍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杭州富康球拍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杭州富康球拍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桂花路28号第7层1号及桂花路30号502室房产,本院多次组织司法网络拍卖,最终分别以320000元、520000元拍卖成交,但该款仍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金额,故无法在本案中进行分配;该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深里村厂区范围内的土地系集体组织所有,杭州市国土局富阳分局表示该宗土地不能转让,故无法处置该资产;该公司名下所有的原材料、产成品、机器设备等动产经本院组织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拍导致流拍,资产目前无法变现。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凌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