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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丁玉英与王云钦、陈红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英,王云钦,陈红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民初749号原告:丁玉英,女,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如,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系原告丁玉英女儿。被告:王云钦,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红俤,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系被告王云钦丈夫。原告丁玉英与被告王云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追加陈红俤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玉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云钦、陈红俤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玉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云钦、陈红俤偿还丁玉英借款本金4846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均由王云钦、陈红俤承担。事实和理由:王云钦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丁玉英多次借款共计484600元,并向丁玉英出具借条四张,具体为:2015年12月18日借款234000元,2016年7月22日借款40000元,2016年8月16日借款68000元,2016年8月22日借款1426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后经丁玉英催讨,王云钦均未偿还。王云钦与陈红俤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王云钦、陈红俤未作答辩。丁玉英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王云钦、陈红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且在法定期限对丁玉英提交的证据未提出书面或口头意见进行辩驳,视其对丁玉英提交的证据真实性的默认。为此,对丁玉英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云钦于2015年12月18日、2016年7月22日、8月16日、8月22日出具借条四张,分别向丁玉英借款234000元、40000元、68000元、142600元,合计484600元,均约定月利率2%计算。后虽经王云钦多次催讨,王云钦未偿还。王云钦与陈红俤系夫妻关系,本案诉争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审理过程中,丁玉英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王云钦名下价值581888元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登记在案外人王辉名下坐落于连江县潘渡乡沿江大道1号贵安新天地贵盛苑的房产作为担保,缴纳诉讼保全费3429元。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闽0128民初7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查封、扣押、冻结、属王云钦名下价值581888元的财产;2、查封王辉名下的坐落于连江县潘渡乡沿江大道1号贵安新天地贵盛苑房产。本院认为,丁玉英与王云钦之间的借贷关系,有王云钦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意思表达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对丁玉英提出的王云钦向其偿还借款本金4846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的借贷关系发生在王云钦与陈红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云钦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因陈红俤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情形,故陈红俤应对王云钦在本案中所负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王云钦、陈红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王云钦、陈红俤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丁玉英借款本金4846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本金234000元自2015年12月18日起,本金40000元自2016年7月22日起,本金68000元自2016年8月16日起,本金142600元自2016年8月22日起,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人民币9618元,诉讼保全费3429元,均由王云钦、陈红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宗发人民陪审员  翁珠娇人民陪审员  王而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潘 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