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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执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晓杰与被执行人李伟达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杰,李伟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1862号申请执行人:朱晓杰,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被执行人:李伟达,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申请执行人朱晓杰与被执行人李伟达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李伟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吕丽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