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鸿基与范晓磊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鸿基,范晓磊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779号原告:孙鸿基,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晓磊,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孙鸿基与被告范晓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祖宇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