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罕奇、浙江鼎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罕奇,浙江鼎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郭罕奇。被执行人浙江鼎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朝阳村,组织机构代码:782377223。法定代表人俞小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杭仲(萧)裁字第26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郭罕奇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6062.89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4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鼎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郭罕奇交付符合本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条件的萧山区蜀山街道香山四季中心3幢1814室商品房,办理该商品房权属证书。二、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浙江鼎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36503.89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三、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鼎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叶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