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2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贝贝、周康莉等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贝贝,周康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刘景之,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258号原告:张贝贝,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周康莉,女,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付健,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通达路与金六路交汇处(新鼎泰商场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792127037(1-1)。负责人:刘坪,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安成,公司员工。被告:刘景之,男,1967年6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前洞门村1010号。法定代表人:张振超,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贝贝、周康莉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刘景之、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贝贝、周康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景之、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贝贝、周康莉撤回对被告刘景之、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