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喻晓祎与伍鸿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晓祎,伍鸿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喻晓祎。被执行人伍鸿雁。申请执行人喻晓祎与被执行人伍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伍鸿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喻晓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伍鸿雁在中国工商银行18×××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自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建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