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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喻晓祎与伍鸿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晓祎,伍鸿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喻晓祎。被执行人伍鸿雁。申请执行人喻晓祎与被执行人伍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伍鸿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喻晓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伍鸿雁在中国工商银行18×××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自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建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