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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美英语实验学校与广州健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樊寸齐等物权保护纠纷2017民终156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健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樊寸齐,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燕平,邝健坤,广州市华美英语实验学校,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深圳市泉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健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速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吴志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恒,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樊寸齐,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邝健明,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邝健强,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邝健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邝燕平,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邝健坤,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樊寸齐、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燕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健坤,即本案上诉人之一。上诉人樊寸齐、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燕平、邝健坤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华美英语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华美学校),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克强,该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佳、陈翌莎,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以下简称龙洞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樊国根,该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圣根、谢开玫,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泉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眼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一道006号TCL工业研究院大厦A座8楼J/K单元。法定代表人:童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健速公司、樊寸齐、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燕平、邝健坤因与被上诉人华美学校、原审第三人龙洞合作社、泉眼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健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恒,上诉人邝健坤及其与上诉人樊寸齐、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燕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被上诉人华美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佳、陈翌莎,原审第三人龙洞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圣根,原审第三人泉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健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华美学校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在程序上漏列诉讼主体。王某总才是涉案地块的实际占用人,应作为承担义务的主体参加诉讼。二、一审判决在实体上错误将健速公司认定是侵权方。健速公司既不是涉案场地上盖建筑物的建设者,也不是实际使用人,将健速公司认定为该场地的承租人是事实认定错误。三、健速公司不是涉案场地的占有人及实际使用人,一审判令其承担土地交还责任及支付土地占用费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健速公司每月均准时向王某总缴纳租金,占用费实际已由王某总收取,判令健速公司继续向被上诉人缴纳占用费极不合理、极不公平。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查明不清,程序和实体处理均不合法,应予撤销。上诉人樊寸齐、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燕平、邝健坤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华美学校的该项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由华美学校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主体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1、一审判决没有把原涉案土地的所有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第八股份合作经济社列为当事人,导致本案相关事实无法查清,属于漏列主体,应予纠正。2、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而非侵权纠纷,华美学校将涉案土地的实际承包人列为被告,而没有将尚未办理涉案土地移交手续的龙洞合作社列为被告,缺乏事实依据和无法律依据,实属告错对象。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樊寸齐等六人的合法权益。1、涉案土地在征收之前,土地所有权人究竟是谁没有查清。2、华美学校的穗国用(2005)第357号国土使用证是否合法取得没有查清。3、龙洞合作社和华美学校及其任何人均没有将涉案土地已被征收的情况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对此情况根本不知情。因征地单位没有与涉案土地实际使用人即承包人协商征地补偿事宜,更没有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事宜,依法依规征地单位就不能强行使用涉案土地。且涉案土地闲置多年,华美学校在本案中并无提交已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等任何证据。被上诉人华美学校辩称:一、被上诉人已依法取得涉案地块的物权,被上诉人的本案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1、上诉人健速公司及樊寸齐等六人一审中出示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其使用涉案地块不具备合法来源依据。2、健速公司实际占用涉案地块经营羽毛球馆,是实际侵权人。3、健速公司向无权出租人王某总错误缴纳租金,是其与王某总之间的法律关系;樊寸齐等六人所主张的拆迁补偿与本案为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应处理的范围,均应另主张解决。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全部驳回健速公司及樊寸齐等六人的上诉请求。原审第三人龙洞合作社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泉眼公司述称:一审判决后,其已与上诉人健速公司解除了合同,不再承包涉案土地上的羽毛球馆。2015年11月19日,被上诉人华美学校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健速公司立即将其非法侵占的银排岭地块返还给华美学校,并拆除其在侵占地块上的违法建筑物及构筑物;2、健速公司向华美学校支付占用土地使用费(自2006年3月2日起至实际交回之日止,占用费标准以法院委托评估为准并以24元/平方米/月为限,占用面积以测绘确定的土地使用面积为准)以作为对华美学校的损害赔偿;3、泉眼公司就返还上述第一项所指的地块承担连带责任;4、邝健坤等就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健速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3年6月29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出具穗城规东片地字(1993)第35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用地单位为天河区政府天河南街道办事处;用地项目名称为工业用地;用地位置为龙洞村西北;用地面积为21565平方米;本用地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该证并附有座标用地规划红某。1994年3月10日,广州市国土局向天河南街办事处发出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245号《广州市建设用地通知书》,内容为: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龙洞村西北地段的土地,核准面积为21565平方米,出让给你单位使用,作为建设工业用地项目用地等等。2004年1月9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华美学校、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天河南街道办事处发出穗国土建用函【2004】8号《关于更改办理用地手续单位名称及用地性质的复函》,内容为:该局曾以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245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天河南街办事处办理位于龙洞村西北地段,用地面积为21565平方米,作为工业用地的用地手续;又以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1111、1228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天河区教育局办理位于柯木朗村大旱田地段,面积分别为48515平方米、18595平方米,作学校和教工宿舍的用地手续;根据2002年9月18日市用地会会议纪要等,同意将上述3份《建设用地通知书》改由华美学校办理位于天河区柯木朗村地段(具体范围详见附图),实计用地面积88388平方米,建设项目为学校的用地手续等等。上述复函并附有穗国土建用【2004】8号附图。2005年7月26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华美学校发出穗国地划决【2005】82号《广州市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内容为:本决定书项下土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你单位使用;本决定书项下土地位于天河区柯木塱村地段,宗地面积88388平方米;上述土地四至范围如该用地《建设用地批准书》附图所示等等。2005年9月26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华美学校出具穗国土建用字【2005】第33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内容为:用地单位名称为华美学校,建设项目名称为学校用地,批准用地面积为88388平方米,土地座落在天河区柯木塱村地段;备注为:本批准书的用地图号:36-46-16;穗国地划决【2005】82号《广州市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意以划拨方式提供该用地给华美学校使用;该地以2005国用357号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2006年3月2日等等。《建设用地批准书》后附有36-46-16用地图,并加盖有“穗国土建用字【2005】339号附图”印章,该图的用地红线范围上的四至加盖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建设用地专用章。2006年3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向华美学校颁发穗国用(2005)第3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内容为:土地使用权人为华美学校;座落为天河区柯木塱村地段;地类(用途)为公共建筑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权面积为87491平方米;四至:东至华美路,南至新欧村用地,西至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北至欧岗村用地;根据《广州市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穗国地划决【2005】82号),本宗地以划拨方式提供给华美学校使用等内容。《国有土地使用证》后附有上述地块的红某,该图显示:图号为36-46-16,并附有《宗地情况总表》。《宗地情况总表》内容为用地面积87491平方米,用地批准书号为穗国土建用字【2005】第339号。以下简称穗国用(2005)第3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指的土地为“第357号土地”。2015年11月19日,华美学校以健速公司非法侵占其地块为由,要求健速公司返还被侵占的地块和拆除地块上的违法建筑,并支付占用费。华美学校为证明本案事实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4年9月18日,华美学校(甲方)与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村委会(乙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书》,约定:甲方因学校建设需要,征用乙方位于华美路边银屏岭山坡地,该地原由天河南街划红线,甲方已与天河南街协商妥,将该处红线转给甲方,故现由甲方对乙方征地,该地面积经双方核定为12913.3平方米,折合19.37亩;该地的土地补偿费总计补偿3486600元;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有关征地手续,处理村民与甲方可能发生的矛盾和治安问题等。拟证明华美学校与龙洞合作社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并依照约定支付征地补偿款,随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2、2007年11月19日,华美学校(乙方)与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村委会(甲方)签订的《征地补充协议书》,约定:乙方征用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洞银排岭山坡的甲方土地;甲方保证在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地块内的拆迁,并将土地交付乙方使用等。拟证明健速公司擅自侵占相关土地拒不交回,龙洞合作社亦曾协助华美学校与健速公司协商解决,为此签订上述协议。3、照片、视频资料、《收据》及宣传单等,照片显示相关土地上有建筑物,《收据》显示健速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收取场地费3000元等等。拟证明健速公司违法侵占涉案土地,违法经营餐饮、运动场地等等。4、《违法占地违章建筑举报信》及《请继续协助处理违法占用我校用地事宜的函》。上述举报信显示华美学校于2015年7月向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道、广州市天河区凤凰街道举报健速公司违法建设房屋、侵占第357号土地。上述函件显示华美学校于2016年3月29日向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道办事处举报健速公司等侵占第357号土地等。拟证明华美学校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权。健速公司对证据1、2、4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其从相关第三人处承包相关土地。龙洞合作社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邝健坤等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证据1、2、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相关征地补偿协议并没有对其进行约定,且其对此也不知情;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表示相关建筑物是由其出租给健速公司使用。泉眼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健速公司为证明本案事实,提交了以下证据:1、1985年1月31日签订的《沙河公社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内容为:承包项目为茶山山地种果;承包单位或个人为邝咸妹,承包年限为由1985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承包地段只限于种果;承包期满时,承包户有权继续承包十五年;承包期内遇上征地、则按乡有关规定办理、承包户不能加以阻挠等等。上述合同承包人处有“邝健宏”签名,大队意见处有“广州市郊区龙洞乡人民政府”的公章。2、2000年1月1日,邝健宏出具的《合同委托书》,内容为:邝健宏委托邝健坤全权负责出租茶山山地果园。3、2012年8月18日,邝健坤(出租人)与案外人魏某、何某(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邝健坤提供位于华美学校旁、银排岭公园下、金融学校后门,原地址叫(柴山)面积大约4000-5000平方米左右租赁给魏某、何某作合法经营饮食和休闲旅业;合同时间从2011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11日等等。健速公司另提供邝健坤出具的收取租金的《收据》多张作为证据。4、2012年9月5日,何某(出租人)与王某总(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何某提供位于华美学校旁、银排岭公园下、金融学校后门,原地址叫(柴山)面积大约4000-5000平方米左右租赁给王某总作合法经营和休闲旅业(以下简称该用地为“涉案土地”);合同时间从2011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11日等等。健速公司另提供何某出具的收取租金的《收据》多张作为证据。5、2015年5月,王某总(出租人)与案外人刘某乙(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王某总提供位于华美学校旁,银排岭公园下,金融学校后门,面积大约1974平方米的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的用地为“涉案土地”)租赁给刘某乙做羽毛球馆使用或其他项目;租赁期限从2015年5月11日至2024年1月15日等等。健速公司另提供刘某乙支付租金取得的《收据》多张作为证据。上述证据拟证明邝健坤等从龙洞合作社等承包土地,并将该土地出租给魏某、何某,何某将该土地出租给王某总,王某总将其承租土地的一部分出租给健速公司,刘某乙承租的土地实际为健速公司使用等等。华美学校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邝健坤、邝健宏及案外人魏某、何某及王某总是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不能证明邝健宏对涉案土地具有合法的处分权;《承包合同》已到期,且约定征地时承包户不得加以阻挠;华美学校与龙洞合作社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支付全部征地款及拆迁补偿款,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并于2006年3月2日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邝健宏无权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处置涉案土地等等。龙洞合作社对上述质证称:同意华美学校的质证意见,《承包合同》对承包地有限定,只限定在种果树;如果是承包方不进行种果树,也没有权利转移相关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龙洞合作社没有与邝健宏续签;龙洞合作社对邝健宏将承包的土地另行出租的行为不知情也不同意。邝健坤等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泉眼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其对华美学校、健速公司之间的纠纷不清楚。邝健坤等为证明案件事实,除上述《承包合同》外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龙洞派出所出具的《农业户口登记册》广州市龙洞龙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汇公司”)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邝咸妹已故,樊寸齐为邝咸妹配偶,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燕平、邝健坤是邝咸妹与樊寸齐的子女。2、收款时间为2001年至2002年、2005年至2007年期间的《龙洞村收款收据》多张,内容为收到邝咸妹茶山承包款等,落款人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第八股份合作经济社”。上述证据拟证明相关土地为邝健坤等向龙洞合作社承包等。华美学校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证据1,认为《农业户口登记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亲属关系证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龙汇公司无权证明邝健坤等的亲属关系;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龙洞村收款收据》加盖的公章并非龙洞合作社的公章,不清楚邝健坤等向谁交纳款项,华美学校认为并非龙洞合作社收取这笔款项。健速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明华美学校在取得第357号土地时征地是不符合法律程序。龙洞合作社对上述证据质证称: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由法院认定,确认龙汇公司为原来村委所改制;对证据2真实性均不予确认,收据显示收款人是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第八股份合作经济社,龙洞合作社从未收过该笔款项;关于《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间内是可以征地的,龙洞合作社认为承包合同纠纷与征地纠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健速公司或第三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该另循合法途径主张权利。泉眼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称:上述证据与其无关,其不发表意见。泉眼公司为证明案件事实,一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泉眼公司与健速公司签订的《健速羽毛球馆场馆承包合同(场馆整包用)》、《补充协议》等,上述合同约定:健速公司将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华美路至银排岭公园羽毛球馆健速羽毛球馆场地12片共1974平方米的经营管理权转包给泉眼公司,承包期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等等。拟证明泉眼公司从健速公司处承办涉案土地。华美学校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上述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健速公司作为无权处分人,其无权出租上述场地。健速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龙洞合作社及邝健坤等对上述证据质证称:无法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龙洞合作社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关于涉案土地是否在第357号土地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华美学校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此进行测绘。因各方无法协商确定测绘机构,一审法院依法指定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广州勘测设计院”)作为上述事项的测绘机构。2016年7月19日,一审法院组织华美学校、健速公司、龙洞合作社及广州勘测设计院到涉案土地进行现场勘查,华美学校、健速公司双方对现健速公司使用的涉案土地的范围进行共同指认。2016年8月5日,广州勘测设计院出具2016测32B060号《工程测量资料》,内容为:测量结果为:华美学校、健速公司和龙洞合作社共同指定的用地范围在穗国土建用字【2005】339号范围内;健速公司基底面积为1790.3平方米等等。《工程测量资料》附有“面积计算略图”等附图,显示健速公司用地范围在穗国土建用字【2005】339号附图的华美学校权属界线范围内,并对健速公司用地范围在穗国土建用字【2005】339号附图的权属界线内以阴影部分进行标示。华美学校对《工程测量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认为《工程测量资料》证明涉案土地为华美学校所持有的土地使用证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华美学校当庭明确其诉请要求健速公司腾退的涉案土地以《工程测量资料》中面积计算略图中标示阴影部分为准,计算占用费的面积也以《工程测量资料》中面积计算略图中标示阴影部分为准,占用费从2015年5月11日起算。健速公司对《工程测量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不予确认,健速公司确认涉案土地的位置是在华美学校的第357号土地使用证的用地范围内,并确认上述测绘面积,但认为健速公司合法租赁涉案土地,所以不同意腾退。龙洞合作社及泉眼公司均表示对《工程测量资料》无异议。邝健坤等对《工程测量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认为测量时没有通知其到场,所以无法确认测量的相关情况,但可以确认健速公司现使用的围墙范围内的土地是由其出租给健速公司使用的。2016年8月30日,一审法院组织本案各方当事人及广州勘测设计院到现场勘察。华美学校、健速公司对涉案土地的位置进行指认并明确该指认范围与2016年7月19日指认的范围一致。邝健坤等确认上述指认范围为其出租给案外人魏某、何某的土地,何某再将上述土地出租给王某总,并确认其现没有使用上述指认范围的土地。广州勘测设计院确认其根据上述各方指认的范围作出《工程测量资料》,因各方在该日确认的范围与2016年7月19日指认的范围一致,因此《工程测量资料》无须更改。龙洞合作社及泉眼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该日未到场参加现场勘察。另,关于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与构筑物,邝健坤等明确为其建设和所有,健速公司对邝健坤等的陈述予以确认,并表示涉案土地中的部分建筑为其重建。华美学校就上述测绘事项支付了测量费7098元。在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关于以下问题发表了各自观点:一、关于第357号土地的性质和来源。华美学校表示其通过划拨取得涉案土地,并依法办理相关的征地补偿手续,涉案土地是在第357号土地用地红线范围内,但健速公司占用涉案土地拒不搬出。龙洞合作社对此表示确认。健速公司表示其从未签过关于征收土地的协议,并表示其从2011年使用涉案土地。二、关于涉案土地的使用情况。华美学校、健速公司、泉眼公司均确认现由健速公司、泉眼公司使用,健速公司确认其使用涉案土地的时间与《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一致。邝健坤等确认其现没有使用。三、关于健速公司使用涉案土地的依据。健速公司表示是根据租赁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人没有收到补偿款有权拒绝交还土地。四、关于华美学校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健速公司认为华美学校无权要求土地占用费,且该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租金应为一年的诉讼时效。华美学校认为其起诉的是物权保护纠纷,其主张的占用费是物权,因此不适用租金的诉讼时效,华美学校亦确认本案起诉前其向相关的城管部门、街道投诉过,但没有直接向健速公司主张权利。五、关于华美学校提起本案诉讼的依据。华美学校明确其基于物权保护纠纷提起本案诉讼,并非基于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华美学校认为邝健坤等的主张与本案无关,邝健坤等所主张的是征地拆迁补偿的法律关系,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不应纳入本案处理。另,一审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在涉案土地上各处建筑物及出入口张贴关于须追加涉案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一审法院申报权利。并告知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权利。在上述指定期间内,除樊寸齐、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燕平、邝健坤向一审法院申报权利要求参加诉讼外,一审法院没有收到其他权利申报的申请。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华美学校要求健速公司等拆除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并返还涉案土地的诉讼请求。华美学校明确其基于物权保护纠纷提起本案诉讼。穗国土建用字【2005】第33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显示:座落在天河区柯木塱村地段的土地用地单位为华美学校;备注该地以2005国用357号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建设用地批准书》后附有穗国土建用字【2005】339号附图,该图的用地红线范围上的四至加盖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建设用地专用章。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3月2日颁发的穗国用(2005)第3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座落为天河区柯木塱村地段,东至华美路、南至新欧村用地、西至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北至欧岗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华美学校,《国有土地使用证》后附有上述地块的红某,红某附有的《宗地情况总表》明确该用地的用地批准号为穗国土建用字【2005】第339号。据此,可认定华美学校对第357号土地享有使用权。经华美学校、健速公司、邝健坤等与龙洞合作社共同指认健速公司现使用的涉案土地的范围,广州勘测设计院作出《工程测量资料》确认涉案土地位于穗国土建用字【2005】第339号附图的华美学校权属界线范围内。华美学校、健速公司及邝健坤等均确认《工程测量资料》的真实性,健速公司确认涉案土地的位置是在华美学校的第357号土地的用地范围内并确认涉案土地上的部分建筑为其重建,邝健坤等确认涉案土地为其对外出租并确认涉案土地上的建筑为其建设。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可认定涉案土地位于第357号土地的用地范围内。华美学校已取得穗国用(2005)第3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对第357号土地享有使用权。邝健坤等在华美学校取得第357号土地的使用权后未经华美学校同意出租涉案土地,健速公司未经华美学校同意使用涉案土地,且邝健坤等及健速公司亦确认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为其建设,华美学校基于其享有的使用权起诉要求健速公司及邝健坤等拆除上述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返还上述土地并无不当,予以支持。泉眼公司确认其向健速公司承租且现使用涉案土地,泉眼公司应就健速公司向华美学校返还涉案土地承担协助义务。鉴于健速公司及第三人拆除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并返还涉案土地需要一定时间,酌情认定健速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拆除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并向华美学校返还涉案土地。关于华美学校要求健速公司支付土地占用费的诉讼请求。华美学校于2006年3月2日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健速公司未经华美学校同意使用涉案土地,华美学校基于其享有的使用权起诉要求健速公司按评估确定的标准支付土地占用费并无不当。健速公司确认其使用涉案土地的时间与《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一致,《租赁合同》显示健速公司自2015年5月11日租赁涉案土地,华美学校主张健速公司自2015年5月11日起支付土地占用费并无不当。因此健速公司须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返还涉案土地之日止,按涉案土地测绘确定的面积1790.3平方米,按双方委托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的同时期同地段同类型物业的租金标准向华美学校支付土地占用费,若评估确定的土地占用费标准超过华美学校起诉主张的每月每平方米24元,则按每月每平方米24元计付。另,华美学校明确其基于对涉案土地享有的使用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健速公司称其从案外人处承租涉案土地及涉案土地的承包人未收到征地补偿等,因此其有权使用涉案土地。健速公司主张的其与案外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健速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其据此拒绝返还涉案土地缺乏依据,不予采纳。邝健坤等所述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邝健坤等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其据此拒绝返还涉案土地亦缺乏依据,不予采纳。泉眼公司与健速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泉眼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案对此不予调处。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广州健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樊寸齐、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燕平、邝健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共同拆除被告广州健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华美学校旁、银排岭公园下、金融学校后门土地(具体位置为2016测32B060号《工程测量资料》中标示的被告广州健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使用土地的位置)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并将上述土地交还原告广州市华美英语实验学校;二、第三人深圳市泉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土地的交还承担协助义务;三、被告广州健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华美英语实验学校支付占用上述土地的土地占用费(土地占用费按上述土地的测绘面积1790.3平方米计算,按双方委托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的同时期同地段同类型物业的租金标准,若评估确定的土地占用费标准超过原告华美英语实验学校起诉主张的每月每平方米24元,则按每月每平方米24元计付,自2015年5月11日计至交还上述土地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67元,由被告广州健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测量费2366元,由原告广州市华美英语实验学校负担263.2元,由被告广州健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樊寸齐、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燕平、邝健坤与第三人深圳市泉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各自负担262.85元。二审中,上诉人樊寸齐、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燕平、邝健坤共同提交了《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村改制公司)财务收支专项审计结果通报》的复印件,拟证明被上诉人华美学校征地拆迁补偿尚欠补偿金额,以及涉案土地尚未移交给被上诉人华美学校等。上诉人樊寸齐、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燕平、邝健坤还共同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本院向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道办事处调取上述证据的原件。上诉人健速公司质证认可上述证据,相关租赁涉案土地的合同均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华美学校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不是新证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被上诉人华美学校拥有合法的完全的征地手续,合法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证。原审第三人龙洞合作社质证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涉案土地一直由健速公司及樊寸齐等人侵占使用。原审第三人泉眼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表态。二审中,原审第三人泉眼公司提交了其在一审判决后与上诉人健速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拟证明其于同年12月1日起就没有使用涉案土地上的羽毛球馆,没有返还涉案土地的义务。上诉人健速公司质证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上诉人樊寸齐、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燕平、邝健坤质证认为该证据由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华美学校质证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属于上诉人健速公司与原审第三人泉眼公司的内部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涉案土地至今仍未交还被上诉人华美学校。原审第三人龙洞合作社认为上述证据与其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华美学校已取得穗国用(2005)第3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审判决认定其对第357号土地享有使用权正确。上诉人樊寸齐、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燕平、邝健坤在被上诉人华美学校取得第357号土地的使用权后,未经被上诉人华美学校的同意而出租位于第357号土地的用地范围内的涉案土地,上诉人健速公司未经被上诉人华美学校同意而使用涉案土地,且上诉人樊寸齐、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燕平、邝健坤及健速公司亦均确认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为其建设,被上诉人华美学校基于其享有的使用权起诉要求上诉人健速公司及樊寸齐、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燕平、邝健坤拆除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返还涉案土地并无不当,一审判决予以支持正确。上诉人健速公司未经被上诉人华美学校同意而使用涉案土地,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华美学校基于其享有的使用权起诉要求上诉人健速公司按评估确定的标准支付土地占用费亦正确。被上诉人华美学校是基于其对涉案土地享有的使用权而提起本案诉讼,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正确。上诉人健速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上诉人樊寸齐、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燕平、邝健坤所述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均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其均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其据此拒绝返还涉案土地缺乏依据,一审判决不予采纳正确。故上诉人樊寸齐、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燕平、邝健坤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及调查取证申请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健速公司及上诉人樊寸齐、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燕平、邝健坤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均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267元,由上诉人广州健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5167元,上诉人樊寸齐、邝健明、邝健强、邝健宏、邝燕平、邝健坤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韩志军审判员  郭东升审判员  刘 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党春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