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彭春平、范春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春平,范春嫩,贺延玉,彭国强,付合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877号申请执行人彭春平,男,1936年3月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范春嫩,女,193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贺延玉,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彭国强,男,200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付合生,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住河南省济源市。申请执行人彭春平、范春嫩、贺延玉、彭国强与被执行人付合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23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1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8476.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目前,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等相关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林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康亚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