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邹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106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某,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乐平市。2007年11月15日因犯赌博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0年7月27日因开设赌场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4月8日因开设赌场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监视居住。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决定逮捕,2017年4月2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伙同王爱华、蔡香枝(二人均已判刑)租在乐平市珠海东路移动公司斜对面的原189排挡房子里面开麻将馆,三人多次组织赌博人员以赌“牛牛”等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盈利,非法获利一万余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伙同王爱华、蔡香枝(二人均已判刑)租在乐平市珠海东路移动公司斜对面的原189排挡房子里面开麻将馆,三人多次组织程某、石位站、陈某1等二十余人以赌“牛牛”等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盈利。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从2015年4月份至2015年8月份的时候,在珠海东路移动公司对面与王某、蔡某开设麻将馆,在麻将馆里让人赌牛牛的,我记得的有陈某2、“小红”、“站仂”等人,一般至少有7、8个人,有时候也有一、二十人的。8月份之后我就没有参加了。没有明确分工的,没有记账。具体多少渔利也说不准。2、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在2015年3、4月份的时候,邹某某、王某、蔡某三个人在189排挡处开设麻将馆,供他人赌牛牛,并不是天天赌的,具体有多少盈利我不清楚。2015年7、8月份时邹某某与她们闹矛盾就与她们分开了。3、同案人王某的供述。证实在2015年5月份的时候,在189排挡房和蔡某、邹某某三人合伙开了一麻将馆,会有人在里面赌牛牛,具体数字说不准。在2015年7、8月份的时候,因邹某某与蔡某吵架后就散伙了。4、同案人蔡某的供述。证实在2015年6月份开始,我、王某、邹某某三人在珠海东路的189排挡开了一麻将馆,会有人在里面赌牛牛,后面邹某某就退出了。5、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邹某某和蔡某、王某三人在189排挡开麻将馆的,我平常在那打麻将,但也看到有人在那里赌牛牛。人多的时候会有十多人,少的时候只有四、五个人。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在珠海东路移动公司对面的巷子里面的麻将馆玩过牛牛,输了10元就离开了。7、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邹某某于2016年6月13日投案自首的情况。8、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邹某某因开设赌场被判处刑罚的情况。(2016)赣0281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蔡某、邹某因开设赌场罪被法院判处刑罚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某有多次犯罪前科,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邹某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查小东人民陪审员 石红琴人民陪审员 江文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方 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