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3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韩燕宗与东莞市虎门爱心鸟婴儿用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燕宗,东莞市虎门爱心鸟婴儿用品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621号原告:韩燕宗,男,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被告:东莞市虎门爱心鸟婴儿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树田村第一工业区278号地铺,组织机构代码为L3073604-6。经营者:黄细妃,女,汉族,1985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燕宗诉被告东莞市爱心鸟婴儿用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燕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韩燕宗预交),根据《民事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原告韩燕宗承担。审判员 欧泽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阳 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