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苏水兰与周立新、章善香、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水兰,章善香,周立新,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70号原告:苏水兰,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琪(系苏水兰丈夫),男。被告:章善香,女.被告:周立新,男。被告: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立新,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强,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水兰与被告周立新、章善香、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苏水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善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水兰申请撤回对被告章善香的起诉,系诉权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水兰撤回对被告章善香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蓓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胡雅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