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宏强、杨建熊、李全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河信用社,王宏强,杨建熊,李全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27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河信用社,住所地金台区金河镇石桥村,组织机构代码22140197-5。负责人王敬涛,任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永奇,金河信用社职工,全权代理。被执行人王宏强,男,汉族,1977年05月13日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杨建熊,男,汉族,1968年11月18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李全科,男,汉族,1960年02月23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宏强、杨建熊、李全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303民初13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50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常少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