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3民初38号原告:刘某,女,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王某,男,1970年7月26日生,汉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199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9月结婚,婚后收养一女儿现年14岁。由于双方婚前了解甚少,草率结婚。婚后双方也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脾气暴躁,因此双方时常争吵。特别是被告对原告毫不关心,不尽丈夫的责任和义务。经济上不帮助,生活上不关心,被告还酗酒成性,经常酗酒后夜不归宿。这更加导致了双方生活的不和谐。双方婚后不久就分居了。2014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毫无下落。因此双方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1、请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王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女王金悦(2002年8月28日生)。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证明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对于原告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冰代理审判员 任宏超人民陪审员 李 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关格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