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郭小钧与秦景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钧,秦景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006号原告:郭小钧,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天津君辉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景玉,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郭小钧与被告秦景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郭小钧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一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姚一凡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