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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余慈军与戴名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慈军,戴名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813号申请执行人余慈军,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被执行人戴名权,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余慈军与被执行人戴名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戴名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余慈军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戴名权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戴名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余慈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戴名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余慈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82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王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