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小文与被执行人颜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224执120号梁小文、颜春华: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小文与被执行人颜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溆民二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颜春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梁小文借款300000元及借款利息(从2015年8月13日起按年利率5.6%的4倍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并交纳案件执行费4400元。因被执行人颜春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委托湖南新资源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颜春华所有的位于溆浦县卢峰镇屈原大道大盛建材城3栋二单元602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000281**)进行公开拍卖。该房产拍卖所得价款305600元,其中271200元由申请执行人梁小文委托代理人领取;案件执行费4400元已开具票据,余下30000元留做被执行人颜春华基本居住权的租房租金。尚未还清的借款本金28800元及借款利息,申请执行人梁小文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