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执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延边中恒石化有限公司宏达加油站与贺延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延边中恒石化有限公司宏达加油站。委托代理人张晓东,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贺延东。申请执行人延边中恒石化有限公司宏达加油站与被执行人贺延东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86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贺延东支付欠款50054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526元、执行费6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5月18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073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延吉市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帐户存款80000元(余额不足)。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932号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尹春姬在中国农业银行延吉国贸分理处帐帐户存款元至本院执行款帐户。2017年5月2日,本院将执行款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崔英兰。申请执行人崔英兰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金弘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