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1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多勤学与多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勤学,多光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401号原告:多勤学,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20日,民勤县苏武乡西湖村二社人。被告:多光文,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9日,住民勤县三雷镇新关新民十巷*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玉春,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多勤学诉被告多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多勤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多勤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5元,减半收取计1197.5元,由原告多勤学负担。审 判 长 曹明祥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甘俊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建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