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6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谭李与上海闵松劳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李,上海闵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6213号原告:谭李,男,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支朝。被告:上海闵松劳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牛,男。谭李与上海闵松劳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谭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2.50元,由原告谭李负担。审判员 马爱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川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