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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诉王成标、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王成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15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营业场所:成都市滨江东路136号。负责人向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慧敏,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系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王成标,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王成标、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成标的财产在33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以自有资产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成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办事处阳光大道x号x栋x单元x楼xxxx号的房产(合同备案号2xxxx9,建筑面积104.15平方米)的予以查封;以上保全财产以33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