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6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吕志国与孙国友、骆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国,孙国友,骆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565号申请人:吕志国。被申请人:孙国友。被申请人:骆萍。原告吕志国与被告孙国友、骆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吕志国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吕志国以其所有坐落于沈阳市东陵区富民街巷12-1-163号,建筑面积43平方米的房产作诉讼保全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国友、骆萍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吕志国所有坐落于沈阳市东陵区富民街巷12-1-163号,建筑面积43平方米的房产的产籍(登记卷号:10-3-7203);二、冻结被申请人孙国友、骆萍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班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