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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荣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刑初124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荣昌,男,1992年8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荣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晓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荣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8日晚,被告人李荣昌在上杭县杭烨网吧上网时发现他人落下的电动车钥匙,后持该钥匙到网吧门口将黄某停放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35元。案发后,被告人李荣昌于2016年6月17日到上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并退出所盗的电动车。上述事实,经查属实。被告人李荣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物证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黄某的陈述,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及说明,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监控录像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荣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荣昌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荣昌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荣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林新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梦瑶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