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元生与章丘市东风煤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元生,章丘市东风煤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971号原告:黄元生,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69********。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璇,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丘市东风煤矿,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永贡,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梓,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该单位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红,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元生与章丘市东风煤矿(以下简称东风煤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元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风煤矿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元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994元;2.判令被告返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5199元;3.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1997年到被告处从事采矿工作,2012年3月20日经济南医院诊断为煤工尘肺一期,并于2012年9月7日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职业病七级,此后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直到2015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的下属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同意2016年1月8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提起仲裁,但工伤保险赔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多次催要,被告不同意返还。东风煤矿辩称,本案的焦点与答辩人提起诉讼的(2017)鲁0181民初911号合同纠纷案的主张及法律关系基本相同,即原告黄元生与原章丘东源矿业有限公司之间曾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雇佣关系。实际上本案的实质是黄元生向东源矿业公司追索工伤保险待遇,其依据是自1999年到煤矿工作,与东源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16年1月8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而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发生的另一起工伤,原告一方面拒绝接受被告依法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于2016年8月9日向章丘市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也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予以立案,案号(2016)鲁0181民初5279号;到2017年2月21日,法庭已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在明知与用人单位曾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提起劳务者受害纠纷诉讼,在谋取不当利益的同时也自行放弃了与东源矿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不应再享受基于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而产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理,如果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侵权责任赔偿也不存在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综上,无论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是法院判决,都不能对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不同工伤适用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等双重标准,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再者,原告从未向答辩人缴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要求返还上述款项显属无中生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元生系原章丘东源矿业有限公司职工。章丘东源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19日,系东风煤矿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2012年3月20日,黄元生被诊断为职业病。2012年9月7日,黄元生的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4月,章丘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向章丘市东风煤矿拨付黄元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994元。2015年12月25日,黄元生与章丘东源矿业有限公司经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双方约定自2016年1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章丘东源矿业有限公司向黄元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82490元。2016年4月25日,章丘东源矿业有限公司注销,办理注销后,债权债务由股东东风煤矿承担责任。2016年8月份,章丘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向章丘市东风煤矿拨付黄元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5199元。2016年8月9日,黄元生因2015年7月份在工作中手被砸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向本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本院受理案号为(2016)鲁0181民初5279号。2016年12月26日,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黄元生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黄元生诉求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黄元生依法享有的劳动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给东风煤矿,东风煤矿应当及时足额转发给黄元生。东风煤矿抗辩主张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黄元生诉求东风煤矿返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994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5199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章丘市东风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黄元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99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5199元,共计1281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1432元,由章丘市东风煤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闵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