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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诉被告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李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21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211号。负责人:辛英,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方岩,男被告:李为,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诉被告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鑫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白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