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金宝宏诉被告李铁君、李玉龙、阜新市清河门区得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阜新华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宝宏,李铁君,李玉龙,阜新市清河门区得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阜新华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297号原告金宝宏,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理人周丽华,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黑山县,系原告妻子。委托代理人陈冬,系辽宁英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铁君,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被告李玉龙,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阜新市清河门区得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清河门区。被告阜新华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宝宏诉被告李铁君、李玉龙、阜新市清河门区得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阜新华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宝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红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倩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