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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艳波申请骆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波,刘细平,骆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李艳波,女,1978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城西建村市场三栋。被执行人刘细平,男,1978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新塘乡玉龙村。被执行人骆美,女,1978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高泉南路冶金机械厂宿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波与被执行人刘细平、骆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刘细平、骆美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且申请执行人李艳波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细平、骆美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林海审判员  周 志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巢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