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艳波申请骆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波,刘细平,骆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李艳波,女,1978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城西建村市场三栋。被执行人刘细平,男,1978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新塘乡玉龙村。被执行人骆美,女,1978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高泉南路冶金机械厂宿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波与被执行人刘细平、骆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刘细平、骆美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且申请执行人李艳波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细平、骆美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林海审判员 周 志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巢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