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执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翠英、李翠红等与傅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英,李翠红,李翠兰,李四海,傅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1260号申请执行人:李翠英,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华容县。申请执行人:李翠红,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华容县。申请执行人:李翠兰,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李四海,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傅文华,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石首市。本院在执行李翠英、李翠红、李翠兰、李四海与傅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傅文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刘中全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钟 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