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2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保定市竞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卢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定市竞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卢蕾,柴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02行审32号申请人保定市竞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保定市竞秀区新市场街16号。法定代表人刘保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会君,竞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卢蕾,地址保定市竞秀区。被执行人柴淑艳,地址保定市竞秀区。申请人保定市竞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9月7日作出的[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保定市竞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志民审判员  续永强审判员  姜文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尧 关注公众号“”